青岛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三章 预算执行监督
第三十条
青岛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三章 预算执行监督 第三十条 对预算执行情况重点监督下列内容: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议、决定执行情况;
(二)预算收入执行情况及依法征收情况;
(三)预算支出执行情况及支出政策实施情况;
(四)重点支出及重大投资项目资金拨付、使用和绩效情况;
(五)部门预算的执行和绩效管理情况;
(六)结转、结余资金统筹使用情况;
(七)预备费及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使用情况;
(八)社会保险等专项预算资金收支管理情况;
(九)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安排和使用及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十)政府债务的规模、结构、使用、偿还等情况;
(十一)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情况;
(十二)其他与预算执行相关的重要事项。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议、决定执行情况;
(二)预算收入执行情况及依法征收情况;
(三)预算支出执行情况及支出政策实施情况;
(四)重点支出及重大投资项目资金拨付、使用和绩效情况;
(五)部门预算的执行和绩效管理情况;
(六)结转、结余资金统筹使用情况;
(七)预备费及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使用情况;
(八)社会保险等专项预算资金收支管理情况;
(九)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安排和使用及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十)政府债务的规模、结构、使用、偿还等情况;
(十一)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情况;
(十二)其他与预算执行相关的重要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