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三章 预算执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
青岛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三章 预算执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可以对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资金使用和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调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有关重大事实不清,需要开展特定问题调查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
有关重大事实不清,需要开展特定问题调查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