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二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
第十九条
青岛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二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将各部门预算草案汇总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组织人员进行预先审查。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一)部门预算编制实施意见;
(二)部门预算编制的定额标准;
(三)部门预算草案,包括编制说明,部门机构及人员、资产负债情况,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当年预算收支安排,结余结转资金安排使用情况;
(四)部门重大项目支出数额、立项依据和项目预期绩效;
(五)部门预算编制的其他相关资料。
(一)部门预算编制实施意见;
(二)部门预算编制的定额标准;
(三)部门预算草案,包括编制说明,部门机构及人员、资产负债情况,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当年预算收支安排,结余结转资金安排使用情况;
(四)部门重大项目支出数额、立项依据和项目预期绩效;
(五)部门预算编制的其他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