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二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
第十七条
青岛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二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 第十七条 对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市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要求;
(二)预算安排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切实可行;
(三)预算收入编制是否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支出政策是否具有可持续性;
(四)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是否符合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五)预算编制是否完整、细化、规范,是否反映绩效情况;
(六)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预算是否规范、适当,是否有利于促进实现各区(市)财政平衡及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七)预算安排举借的债务是否合法、合理、风险可控,债务资金安排使用和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可行的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八)与预算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晰。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初步审查时,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说明情况,回答询问。
(一)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市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要求;
(二)预算安排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切实可行;
(三)预算收入编制是否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支出政策是否具有可持续性;
(四)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是否符合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五)预算编制是否完整、细化、规范,是否反映绩效情况;
(六)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预算是否规范、适当,是否有利于促进实现各区(市)财政平衡及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七)预算安排举借的债务是否合法、合理、风险可控,债务资金安排使用和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可行的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八)与预算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晰。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初步审查时,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说明情况,回答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