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二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
第十六条
青岛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二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市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
(二)一般公共预算收支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表、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支表;
(三)市级部门预算表、市级部门预算重点项目绩效目标表;
(四)重大政府投资计划和重大投资项目预算表、绩效目标表及其说明;
(五)税收返还、财政补助和转移支付预算表;
(六)政府债务的规模、结构、用途和偿还情况表;
(七)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一项至六项所列报告和报表的具体格式、内容要求,由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研究后提出,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审核。
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应当重点说明预算的编制原则、国家和本市的财政政策、收入来源和测算依据、支出政策;重点支出、政府债务、对下级转移支付安排情况;重大专项资金和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资金使用的绩效目标和实现措施。
(一)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
(二)一般公共预算收支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表、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支表;
(三)市级部门预算表、市级部门预算重点项目绩效目标表;
(四)重大政府投资计划和重大投资项目预算表、绩效目标表及其说明;
(五)税收返还、财政补助和转移支付预算表;
(六)政府债务的规模、结构、用途和偿还情况表;
(七)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一项至六项所列报告和报表的具体格式、内容要求,由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研究后提出,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审核。
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应当重点说明预算的编制原则、国家和本市的财政政策、收入来源和测算依据、支出政策;重点支出、政府债务、对下级转移支付安排情况;重大专项资金和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资金使用的绩效目标和实现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