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四条

青岛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检举、控告。
接受检举、控告的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为检举人、控告人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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