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青岛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通过举借债务融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每半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书面报告政府债务管理情况。必要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听取和审议关于政府债务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青岛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