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青岛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在出台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财政政策前,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重大财政政策出台后,应当及时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