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三条
青岛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地将预算、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决算、绩效等信息向社会公开。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
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的决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决算的决议、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
市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在其门户网站设立预算公开专栏,集中公开信息。公开的信息应当统一规范、便于公众查询。
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的决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决算的决议、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
市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在其门户网站设立预算公开专栏,集中公开信息。公开的信息应当统一规范、便于公众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