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二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 第十八条 青岛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二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 第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部门预算的审查。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通报部门预算编制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