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四章 预算调整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七条
青岛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四章 预算调整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七条 对预算调整方案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提出预算调整的理由和依据是否符合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预算调整方案是否完整、细化;
(三)预算调整的项目和数额是否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
(四)预算调整的资金安排是否合理,需要增加的支出是否有财政资金来源;
(五)预算调整提出增加举借债务的,是否符合国家债务限额管理的规定,是否有切实可行的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六)执行预算调整方案的措施是否具体、可行;
(七)与预算调整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晰;
(八)其他需要重点审查的内容。
(一)提出预算调整的理由和依据是否符合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预算调整方案是否完整、细化;
(三)预算调整的项目和数额是否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
(四)预算调整的资金安排是否合理,需要增加的支出是否有财政资金来源;
(五)预算调整提出增加举借债务的,是否符合国家债务限额管理的规定,是否有切实可行的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六)执行预算调整方案的措施是否具体、可行;
(七)与预算调整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晰;
(八)其他需要重点审查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