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四章 预算调整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八条 青岛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四章 预算调整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对预算调整方案中的调整事项进行单独表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