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五章 决算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条
青岛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五章 决算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编制市级决算草案,经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审计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由市人民政府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决算草案应当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各类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预算数、决算数分别列出,与上一年度决算数作比较,并作出说明。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应当按其功能分类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编列到款。支出决算要列示重大投资计划、重大投资项目表和一般公共预算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表。
决算报告应当重点说明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主要情况,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及绩效情况,未实现预算目标的主要原因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决算草案应当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各类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预算数、决算数分别列出,与上一年度决算数作比较,并作出说明。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应当按其功能分类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编列到款。支出决算要列示重大投资计划、重大投资项目表和一般公共预算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表。
决算报告应当重点说明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主要情况,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及绩效情况,未实现预算目标的主要原因及存在的主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