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五章 决算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二条
青岛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五章 决算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部门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市级决算的三十日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提交对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
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市级决算的三十日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提交对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