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五章 决算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四条
青岛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五章 决算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关于市级决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
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本级决算的总体评价,是否批准市级决算的建议;
(二)预算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做好决算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本级决算的总体评价,是否批准市级决算的建议;
(二)预算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做好决算工作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