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五章 决算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五条
青岛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五章 决算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后的六个月内,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整改情况。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审计部门和有关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审计部门和有关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