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青岛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给予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的人员,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撤销或者罢免其职务:
(一)违反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关于预算、决算、预算调整的决议或者决定的;
(二)未经法定程序进行预算调整的;
(三)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决算、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提出的审议意见不按照要求研究处理的。
(一)违反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关于预算、决算、预算调整的决议或者决定的;
(二)未经法定程序进行预算调整的;
(三)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决算、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提出的审议意见不按照要求研究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