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青岛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年度编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报告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合并汇总本级人民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和下级人民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本行政区域地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编制完成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应当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合并汇总本级人民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和下级人民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本行政区域地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编制完成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应当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