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青岛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理、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