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四章 预算调整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六条
青岛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四章 预算调整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说明及其有关材料送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召开初步审查会议时,市人民政府财政等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对预算调整初步方案进行说明,并回答询问。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召开初步审查会议时,市人民政府财政等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对预算调整初步方案进行说明,并回答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