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四章 预算调整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五条

青岛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四章 预算调整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市级预算在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一)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
(二)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
(三)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
(四)需要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
预算调整方案应当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和数额、资金来源、绩效目标以及实施调整方案的主要政策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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