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青岛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专家或者社会中介机构为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提供服务。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资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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