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青岛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专家或者社会中介机构为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提供服务。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资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