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青岛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时,各代表团推举二至三名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作为本届预算审查监督联络员,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协助本代表团开展预算审查工作;闭会期间,参与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组织的有关预算审查监督活动,听取和反映关于预算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