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青岛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在预算审查监督过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支出预算总量与结构、部门预算、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转移支付、政府债务和支出政策等进行专题审查。
专题审查方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提出,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后实施。
专题审查方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提出,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