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青岛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市级总预算草案及市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市级预算和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市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市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市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市级决算;撤销市人民政府和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市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市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市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协助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审查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监督预算执行等方面的具体工作;对市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市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市级决算草案进行预先审查。
市人民代表大会其他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他工作机构可以对其所联系部门的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绩效、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有关转移支付资金和政策等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市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市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市级决算;撤销市人民政府和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市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市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市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协助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审查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监督预算执行等方面的具体工作;对市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市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市级决算草案进行预先审查。
市人民代表大会其他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他工作机构可以对其所联系部门的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绩效、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有关转移支付资金和政策等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