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青岛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采取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视察、专题调研、满意度测评等方式,对预算、决算进行审查监督。必要时,可以就预算审查监督中的重大事项组织听证。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就预算、决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给予答复。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就预算、决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给予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