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青岛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建立预算审查前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的机制。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开展预算审查监督相关工作时,应当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开展预算审查监督相关工作时,应当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