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第三条 青岛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