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第四条 青岛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第四条 市、区(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机构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日常工作由检察机关负责,所需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