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第六条

青岛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第六条 对下列活动实行职务犯罪重点预防:
(一)行政、司法领域中涉及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的活动;
(二)国家工作人员的招聘、录用和选拔任用;
(三)财政资金和其他政府性资金的管理使用;
(四)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等活动;
(五)招生、就业、社会保障、保障性住房审核等活动;
(六)项目审批和工程建设、安全生产、食品药品监管、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领域的行政执法活动;
(七)其他需要实行职务犯罪重点预防的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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