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第二十四条 青岛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第二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参照本条例落实相应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