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第二十三条 青岛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控告、举报不受理、不处理,或者对控告、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或者不为控告、举报人保密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