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第二十一条 青岛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第二十一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干预本条例第六条所列活动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