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第十九条

青岛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涉嫌职务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控告、举报,有关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举报人举报属实,使国家财产免遭、减少损失或者对重大职务犯罪案件的侦破起重要作用的,有关机关应当给予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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