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第十七条 青岛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第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列为教育培训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