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第十八条

青岛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第十八条 新闻媒体应当宣传、报道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依法进行舆论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青岛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