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青岛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9月28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青岛市生活饮用水源环境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青岛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