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韶关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红色资源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