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2-12-02 共 4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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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韶关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红色资源保护,规范红色资源利用,开展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传承红色基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二条 韶关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红色资源的认定、保护、利用适用本条例。已经被核定的文物、历史建筑、烈士纪念设施等红色资源,法律法规... 第三条 韶关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红色资源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 第四条 韶关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红色资源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韶关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红色资源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红色资源保护和利用的重大问题: (一)组织研究... 第六条 韶关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市、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红色资源保护利用的监督指导;负责本条例所指的旧址遗址和已被核定为... 第七条 韶关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损毁、侵占或者非法利用红色资源的行为予以劝阻、投诉、举报。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技术... 第八条 韶关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强红色资源保护工作的宣传。 第九条 韶关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红色资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

第二章 认 定

第十条 韶关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认 定 第十条 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退役军人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党史地方志工作机构,制定全市红色... 第十一条 韶关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认 定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红色资源保护名录。经国家、省认定批准的红色资源,应当按照红色资源分类分级标准向... 第十二条 韶关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认 定 第十二条 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退役军人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党史地方志工作机构对... 第十三条 韶关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认 定 第十三条 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红色资源所在地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需列入保护名录的红色资源,并按下列程序进行认定... 第十四条 韶关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认 定 第十四条 列入红色资源保护名录的,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其所有人、使用人和利害关系人。

第三章 保 护

第十五条 韶关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 护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红色资源保护规划,并与国土空间、文物保护、历史建筑保护、乡村振兴、旅游发展等规划相... 第十六条 韶关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 护 第十六条 红色资源保护名录应当载明红色资源的名称、类别、级别、产权归属、历史价值、代表性等内容,不可移动的红色资源还应当... 第十七条 韶关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 护 第十七条 红色资源保护名录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认定与申报列入红色资源保护名录的程序予以调整。 第十八条 韶关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 护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红色资源保护评估机制,每年进行一次评估;应当建立红色资源保护数据库,推... 第十九条 韶关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 护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已经损毁或者灭失的不可移动红色资源,采取立牌等方... 第二十条 韶关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 护 第二十条 严格限制在不可移动红色资源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因公共利益需要在红色资源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 第二十一条 韶关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 护 第二十一条 不可移动红色资源的维护修缮,依照规定必须履行批准手续的,报有关部门审批。 列入保护名录的红色资源存在坍塌、损... 第二十二条 韶关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 护 第二十二条 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红色资源保护标志标准。 县(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列入保护名录的不... 第二十三条 韶关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 护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非国有红色资源保护的实际需要,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购买、置换、租赁、接受... 第二十四条 韶关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 护 第二十四条 按下列规定确定不可移动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 (一)国有红色资源,其使用人或者实际管理人为保护责任人; (二)... 第二十五条 韶关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 护 第二十五条 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日常维护修缮、保养、巡查等工作; (二)做好日常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十六条 韶关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 护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与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签订保护协议,督促保护责任人履行保护责任,并为保... 第二十七条 韶关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 护 第二十七条 列入保护名录的不可移动红色资源及其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擅自拆除、改(扩)建红色资源; 违法进行建设工程... 第二十八条 韶关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 护 第二十八条 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等收藏研究机构,可以对红色文献资料、可移动实物进行征集、收购。可移动红色资源的... 第二十九条 韶关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 护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鼓励志愿者参与红色资源保护和宣传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对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四章 利 用

第三十条 韶关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利 用 第三十条 红色资源的利用应当符合红色资源保护规划,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与党史教育、革命精神、历史价值、结构特点相适应。 第三十一条 韶关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利 用 第三十一条 利用红色资源拍摄电影、电视或者举办大型文化体育活动,拍摄单位或者举办者应当征得保护责任人的同意,提出拍摄方案... 第三十二条 韶关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利 用 第三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党史地方志工作机构、干部培训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发掘和研究红色资源的文化内涵、历史价值,编纂... 第三十三条 韶关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利 用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教育机构、社会组织等应当利用红色资源开展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 第三十四条 韶关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利 用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与旅游发展规划相衔接的红色资源规划,指导和支持旅游企业开发红色旅游产... 第三十五条 韶关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利 用 第三十五条 市、县(市、区)民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制作地图、开发服务平台、建设公共交通站台、设置旅...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韶关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造成红色资源有损毁危险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三十七条 韶关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 第三十八条 韶关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由红色资源所在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 第三十九条 韶关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红色资源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韶关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