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 护

第二十条

韶关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 护 第二十条 严格限制在不可移动红色资源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因公共利益需要在红色资源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时,应当同时提交红色资源的具体保护方案。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规划许可前,应当书面征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和征求公众意见。
红色资源保护范围内的工程建设应当符合红色资源保护规划要求,其建设规模、体量、风格、色调与红色资源历史风貌相协调。与红色资源历史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依法进行改造,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违法设施依法予以拆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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