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 护
第二十一条
韶关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 护 第二十一条 不可移动红色资源的维护修缮,依照规定必须履行批准手续的,报有关部门审批。
列入保护名录的红色资源存在坍塌、损毁、灭失等重大安全隐患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开展抢救性保护和修缮、修复。
红色资源的修缮维护应当遵循最小干预原则,不得损毁、改变主体结构及其附属设施。
列入保护名录的红色资源存在坍塌、损毁、灭失等重大安全隐患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开展抢救性保护和修缮、修复。
红色资源的修缮维护应当遵循最小干预原则,不得损毁、改变主体结构及其附属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