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 护 第二十二条 韶关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 护 第二十二条 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红色资源保护标志标准。县(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列入保护名录的不可移动红色资源保护设置标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