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 护 第二十三条 韶关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 护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非国有红色资源保护的实际需要,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购买、置换、租赁、接受捐赠等方式保护红色资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