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 护

第二十三条

韶关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 护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非国有红色资源保护的实际需要,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购买、置换、租赁、接受捐赠等方式保护红色资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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