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 护

第二十五条

韶关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 护 第二十五条 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日常维护修缮、保养、巡查等工作;
(二)做好日常安全保障工作,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发生突发事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三)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检查、宣传等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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