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 护
第二十七条
韶关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 护 第二十七条 列入保护名录的不可移动红色资源及其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擅自拆除、改(扩)建红色资源;
违法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违法存储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物资等;
刻划、涂污、损坏红色资源;
(五)擅自移动、涂改、损毁红色资源保护标志;
(六)损坏红色资源保护性设施;
(七)破坏红色资源风貌、有损红色资源氛围的经营、娱乐等活动;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擅自拆除、改(扩)建红色资源;
违法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违法存储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物资等;
刻划、涂污、损坏红色资源;
(五)擅自移动、涂改、损毁红色资源保护标志;
(六)损坏红色资源保护性设施;
(七)破坏红色资源风貌、有损红色资源氛围的经营、娱乐等活动;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