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 护
第二十八条
韶关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 护 第二十八条 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等收藏研究机构,可以对红色文献资料、可移动实物进行征集、收购。可移动红色资源的征集、收购应当遵循公平、自愿的原则。
鼓励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将收藏的红色文献资料和可移动实物捐赠或者出借给收藏研究机构,收藏研究机构应当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
鼓励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将收藏的红色文献资料和可移动实物捐赠或者出借给收藏研究机构,收藏研究机构应当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