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利 用 第三十条 韶关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利 用 第三十条 红色资源的利用应当符合红色资源保护规划,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与党史教育、革命精神、历史价值、结构特点相适应。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