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利 用
第三十二条
韶关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利 用 第三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党史地方志工作机构、干部培训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发掘和研究红色资源的文化内涵、历史价值,编纂、出版、制作、宣传、推广红色文化作品。
鼓励合理利用红色资源,支持社会各界开展红色文化交流、学术研究和文化创意产品的开发等,提升韶关红色资源的品牌价值。
鼓励合理利用红色资源,支持社会各界开展红色文化交流、学术研究和文化创意产品的开发等,提升韶关红色资源的品牌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