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利 用

第三十四条

韶关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利 用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与旅游发展规划相衔接的红色资源规划,指导和支持旅游企业开发红色旅游产品,推广红色旅游线路和服务。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红色资源的保护与利用,投资建设红色资源保护设施,打造红色文化多元传播平台,与扶贫开发、乡村振兴和旅游发展相结合,推进红色资源与旅游产业融合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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