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利 用

第三十五条

韶关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利 用 第三十五条 市、县(市、区)民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制作地图、开发服务平台、建设公共交通站台、设置旅游交通标志等,应当包含红色资源相关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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